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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本会运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ZWCCA。
       第三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境内从事水利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水利建设行业自律管理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水利工作方针,尊重社会道德,维护公序良俗。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关系,加强行业内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坚持“服务、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针,为全省水利建设行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滨江区委西兴街道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水利厅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探讨水利建设与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准确收集广大水利建设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的要求与意愿,及时向政府指导部门反映需求,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引导和推动水利建设企业面向市场,促进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创导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四)贯彻、督促水利建设企业协会成员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五)组织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管理,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六)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有关企业、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交流活动;
       (七)开展本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欢迎与水利有关的其他行业的愿意为我省水利建设行业发展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二)属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社团等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律平等。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存在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议事表决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国家规定需无记名投票表决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制定会员大会、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六)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七)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决定;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监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费的收缴、使用和财务预算、支出及决算等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对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的召开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会捐赠,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得保留或者享有任何权利,本条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我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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