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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3/23 8:57:34  点击数:6842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三类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二级及以下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保障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水安监 〔2011〕374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5〕1516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若同时持有与此规定不符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的,在申请注册考试合格电子证书时须先申请注销原证书。

    第五条  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掌握情况和情况处置能力的考试。

    第六条 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水利厅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方可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力考核初审工作。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协会配合省水利厅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有关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水利厅建立浙江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aqpx.chhsn.com/semis_zjsl),用于对省内二级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管理系统注册,进行员工登记、考试报名(含延期考核)、企业资质等级变更等相关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在政务网上以法人办事统一申请;证书注销由个人在政务网个人办事申请。

    第十条 能力考核合格标准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非法人)、项目负责人(B类),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或叁级聘用项目经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高中毕业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4.考试报名前一年内安全培训学时不少于32学时。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不在省水利厅对三类人员处罚期内。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知识考试由省水利厅组织,以现场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及地点以考试通知为准。

    考试程序:申请考核人员向企业申请  企业统一网上报名  网上审核  现场考试。

    网上报名:本省具有二级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企业按照能力考核标准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查,登录管理系统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统一报名,报名时应上传以下信息材料:

    (一)申报人员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申报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

    (三)申报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签字盖章页扫描件和企业缴纳报考人员个人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

    (五)申报A类证书的人员应提供企业的任职文件或证明材料扫描件;

    (六)申报B类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水利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水利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已经申请注册的,提供年度注册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参加考前安全生产培训32学时证明。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报考人员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初步审查,浙江省水利水电学院复核。退回申请材料有一次补充和完善机会。未补充或补充一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个人信息错误、单位信息错误的均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作弊人员将在两年内不得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三类人员考试。同一家企业有两人及以上人员作弊,则企业在一年内不得组织人员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合格名单通过“浙江水利”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注册,企业可在三类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和打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办理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2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学时可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网校平台培训学时、机构培训学时、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学时及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学时组成,其中,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学时需当地市级水利局盖章认可。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延期申请,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管理系统报名,上传延期培训学时证明,参加网上考试合格,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延期注册成功。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不足36学时的;

    (三)参加网上考试三次均不合格的;

    (四)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工作单位调动、单位名称变更、证书注销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注册信息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事务中按要求提出申请。

    (一)工作单位调动

     1.在原单位注册满3个月,原单位同意并出具解聘证明;

    2.调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满一个月(政务网不能自动提取的,需要上传社保证明);

    3.调入单位具有省内二级及以下资质(政务网不能自动提取的,需要上传资质证书)。

    (二)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工商名称已经变更完成;

    2.企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已经变更完成。

    (三)证书注销

    1.持证人在浙江政务网个人办事中申请证书注销。

     2.持证人违规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省水利厅强制性注销。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加盖浙江省水利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注册专用章,印制信息二维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浙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顺序号。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注册的,通过电子证书有效期来反映。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数量不满足3A、1B、3C要求,或者法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具有A证,其他证书将显示“本打印件暂时不得用于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厅强化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水利厅将强制性注销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学时监管认定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厅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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